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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女性就业歧视1

发布单位:三水区妇女联合会  发表时间:2017-05-11 11:28:00  【字号: 】 
    近年,越来越多的女性加入了创业大军,追求自身价值的实现。然而,在社会现实中,女性就业歧视问题仍普遍存在,并且表现得更加隐蔽。用人单位提出了性别限制,或明文规定女性在聘用期不得怀孕生育。从招聘女性时提出“不结婚不生子”的“附加协议”到感叹聘用女性“增加了企业成本”,就业市场上总会呈现出“男强女弱”的明显态势,虽然男女平等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但社会上歧视女性,特别是在就业上歧视女性的现象还非常普遍。
    22岁的郑小姐,通过某教育培训企业的面试,并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培训结束后,郑小姐开始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根据外派合同,郑小姐前往公司加盟学校分校工作。就在到学校报到的当天,郑小姐发现“分校负责人的眼神异样”,没过多久,相关部门负责人就电话通知她返回老家,郑小姐“一天老师也没有当成”。返回老家之后,公司以郑小姐相貌不佳为由,多番推诿,拒不履行劳动合同。

郑小姐到劳动部门提供了她与某师训部经理的录音。在录音中,经理表示对郑小姐整体外形不是很满意,经劳动部门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双方维持劳动关系,郑小姐不再作为教师身份,而是投身该公司的公益事业。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总第26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

应聘者在求职过程中受到歧视时,应有较强的自我维权意识。在受到就业歧视时及时向劳动部门反映,同时还要注意收集证据,请求劳动部门制止歧视行为,作出相关记录,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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