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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女性就业歧视2

发布单位:三水区妇女联合会  发表时间:2017-05-30 16:19:00  【字号: 】 

 某已婚男老板,多次公开要求女性特别助理,当他的“小三”,还暗示要陪他出差、过夜,若不从,则威胁不给工作。女特助拒绝配合,且向公司副总申诉,最后公司竟开除她。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单位投诉。受害者应针对不同的情形采取不同的对策来维护自身权益。如:当受到违背意愿的强烈性要求时,即遭受性攻击,受害人可直接报警,通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定事实;或在公共场所遭受骚扰行为,包括有侮辱性言语和动作等“流氓行为”,受害人也可报警,通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认定事实;如妇女遭遇具有“隐蔽性”、“突发性”特征的“性骚扰”(通常侵害程度轻微、无他人在场、难于取证或未及时报警)时,可通过控告对方民事侵权来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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