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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报酬调整应符合法律规定

发布单位:三水区妇女联合会  发表时间:2014-10-30 15:49:00  【字号: 】 

杨女士是某网络公司的职员,怀孕后公司对其绩效考核工资核减了500多元,理由是杨女士的绩效考核成绩不及格。为索要工资差额,杨女士与公司发生纠纷并最终诉至法院。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该网络公司对杨女士的绩效考核没有合法依据,减少绩效工资缺乏必要的事实基础。

在特定工作岗位上的女职工在怀孕以后,可能会面临一定困难,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被安排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在医务部门开具证明的情况下减轻劳动量或安排从事其他劳动。因此,一些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后便单方变更其工作岗位,并因此减少了工资报酬。

法官意见:即使是为照顾女职工进行的工作岗位的调整,也必须遵从协商一致的原则,并考虑女职工的特殊身体状况。如果是因为女职工确实不能胜任原工作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工资报酬的变更的,则需要有完备的管理制度作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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