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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期、哺乳期内不能被任意解除

发布单位:三水区妇女联合会  发表时间:2014-10-30 15:50:00  【字号: 】 

生儿育女对每个人、每个家庭都是一件大事,同时也是大多数女性职业生涯中必然面临的一个问题。站在社会和用人单位的角度,生命的繁衍也是社会劳动力的延续和发展,是生产生活得以维系的必要条件,因此无论是社会、单位、个人,都要正视这个问题,并妥善处理好生育前后的各种事项。

王女士是某公司的员工,因为怀孕后有先兆流产等症状,医生建议其住院休息,并开具了医疗证明,王女士告知单位后没有到岗工作,其所在公司便以王女士工作态度差、不服从公司管理安排等为理由要求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为此,王女士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通知解除和裁员解除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届满的,应顺延到女职工孕产期及哺乳期满。

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辞职的,法律并不禁止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不过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往往还会以女职工怀孕休假、工作岗位调整等原因产生纠纷,从而引发劳动关系的解除。因此,女职工应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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