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奖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三水区妇女联合会  发表时间:2013-10-16 11:22:00  【字号: 】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22号和《中共佛山市委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计生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发[2012]2号),建立健全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鼓励和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关于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4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奖励对象。符合政策生育后90日内(剖腹产180日内),在本市范围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落实绝育措施,且符合以下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已婚育龄人员:

    1、在本市居住、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持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2、在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如实申报登记个人信息半年以上并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3、夫妻双方均落实了绝育措施的,只能有一方领取节育奖。多次落实同一种绝育措施的,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第二条 奖励标准。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一次性发给500元的节育奖励金(以下简称节育奖)。

    第三条  经费来源。节育奖经费由区、镇(街道)财政分别按50%的比例承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镇(街道)每年底要对下一年度符合流动人口绝育奖励人数进行预测并上报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发放办法,先由各镇(街道)垫付,区财政局根据区卫生人口计生局提供的全区节育奖发放情况将本级财政承担的奖励金按季度划拨各镇(街道)财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 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审核程序。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落实绝育手术后,到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提交《居民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准生证》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实施绝育手术证明的原件及相关资料复印件,填写《佛山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奖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经村(居)委会严格审查确认后,再由镇(街道)审批,情况属实的,发给节育奖励金。

    第五条  统计上报工作。节育奖实施后,各镇(街道)卫生人口计生局于每月10日前汇总上月节育奖发放情况,填报《佛山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奖发放对象名册登记表》(附件2)送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并于每年1、4、7、10月15日前向区卫生人口计生局上报《佛山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节育奖情况统计表》(附件3),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汇总报送区财政局,半(全)年数据报市。

    第六条  奖励金收回。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如发现出具虚假绝育手术证明,或绝育后未经审批自行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以及发生政策外生育的,经查实后,由镇(街道)卫生人口计生局收回所领取的节育奖励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  细则实施时间。本细则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对2012年6月30日前落实绝育措施的人员,按各镇(街道)原有的奖励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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